船員服務規則 第 4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技員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大管輪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負責發電機、舵機、冷凍機、油水泵、副鍋爐、淡水製造機、淨油機等輔助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三、負責錨機、絞纜機、舷梯升降機、吊車、液氣貨操作系統等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四、負責雷達系統、GPS 系統、INS 系統、電羅經、船速紀錄器、測深儀、自動導航儀等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自動電話交換機、緊急電話、內部對講系統、公共廣播系統等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負責電梯系統、廚房電氣設備、照明系統等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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