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4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電力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船舶輔機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三、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四、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協助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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