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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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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鍋爐及甲板機械電力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等工作。 二、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船舶輔機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三、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甲板機器控制系統之監控、保養及修理。 四、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電子航儀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五、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通訊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六、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日常生活設備系統之保養及修理。 七、協助其他依國際公約、法規、雇用人規定應由電技員負責及上級主管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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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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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2 條規定:「電技匠應秉承上級主管之命令,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協助電技員並執行從事主、副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