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4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
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