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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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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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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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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3 條規定:「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4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