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機助理員應協助處理輪機部門事務,其職責如下: 一、於航泊時遵照輪機長及當值輪機員之命令。 二、協助確認艙底水及壓艙水系統之作業。 三、協助加油及駁油之相關作業。 四、負責閥門與泵、吊機與吊昇設備、艙口、水密門、裝貨舷門與相關設備、機器之運用、保養及修理。 五、負責電氣設備之安全使用。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