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實習生之資格規定如下: 一、航海實習生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 (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航海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船副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二、輪機實習生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 (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輪機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一、二等管輪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三、電技實習生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畢業者,或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輪機電技學程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系科學生。 (二)公私立高級海事職業學校船舶機電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相關科畢業者。 (三)國內船員訓練機構甲級船員電技員養成訓練班結業者。
- 前項實習生應於受僱前依職務領有航政機關核發之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書,其屬依學制應上船實習之航海、輪機、電技或經航政機關認可系科之本國籍或外國籍學生,並應領有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課程學分證明文件。
- 各校航海、輪機、電技或經航政機關認可之系科,外國籍學生上船實習之比率,不得超過該校當學年度實習人數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