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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電信人員秉承船長之命負責一切通信聯絡事宜。
  2. 船舶未配置專任電信人員時,得依規定由艙面部門甲級船員領有通用值機員適任證書者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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