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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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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 五、有關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之航行安全通信。 六、有關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之氣象觀測報告通信。 七、其他通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船員服務規則第 52 條可以看到,電信人員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時有著明確的順序。這包括遇險通信、緊急通信、安全通信、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的通信、與從事搜救作業航空器聯繫的航行安全通信、船舶航行動態及發往氣象機構的氣象觀測報告通信,以及其他通信。根據法條規定,這些通信順序是有嚴格限制的。 舉例來說,參考中引用了船舶航行安全通信的相關案例,其中提及了船員在船上使用船舶電臺處理與航行安全相關的通信。這符合船員服務規則第 52 條中的安全通信順序,顯示法規和引用案例之間的相關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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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52 條規定:「電信人員使用船舶電臺處理電信之順序如下: 一、遇險通信。 二、緊急通信。 三、安全通信。 四、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