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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務部門海員指下列各級人員: 一、事務長、事務員。 二、醫師、護士。 三、餐勤長、服務員領班、服務員、大廚、二廚、廚工、洗衣工。 四、其他屬於事務部門之海員。
  2. 客船得視需要報經航政機關准,另行設立旅客部門以取代事務部門,旅客部門海員除前項所列外,得增設專業經理、行政副理、餐勤副理或適當調整人員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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