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主管事項如下: 一、船員薪津、伙食領發事項。 二、船員、旅客膳食、茶水之供應事項。 三、船員臥室、餐廳、客艙之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四、船員、旅客患病處理及醫療事項。 五、旅客客票之查驗及補票事項。 六、旅客餐位、娛樂、宗教及新聞等事項之安排。 七、旅客行李之安置及逾重行李之收費事項。 八、貴重物品之保管,船上銀行及郵電之處理。 九、輔導旅客參加求生、滅火演習事項。 十、遇有海難時,照料旅客穿著救生衣及安排乘坐救生艇筏事項。 十一、事務部門物料之請領及管理。 十二、事務部門人員之管理、考核與訓練。 十三、其他有關事務部門事項。
- 依規定不設事務部門或旅客部門之船舶,前項所列有關事項由大副負責,並由其他指定之人員協助辦理。
- 事務部門應秉承大副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
- 旅客部門應秉承船長之指示辦理主管事項,但有關海員之事務應另協調大副共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