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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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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用人僱用船員上船服務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並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僱傭契約修正或終止時亦同。
  2. 2.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時,雇用人應將該船員送回臺灣地區原僱傭地。
  3. 3.船員僱傭契約在國外終止而不能即行返回臺灣地區時,雇用人應事先以書面開具理由,檢附證明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4. 4.第一項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船員姓名、年齡、出生日期、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未成年船員須經法定代理人許可簽約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雇用人及船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其由代理人簽約,代理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理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四、受僱待遇:包括薪資、津貼及伙食費標準。 五、僱傭期間。 六、終止契約之條件。 七、送回原僱傭地之約定。 八、勞動條件與福利事項。 九、訂立契約日期及地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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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僱傭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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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65 條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上船服務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並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僱傭契約修正或終止時亦同。船員僱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