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 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二、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乙級船員依下列規定取得當值資格: 一、艙面部門:水手或其他艙面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適任證書。 二、輪機部門:副機匠或其他輪機部門之海員,須具備於國內航線至少一年或於國際航線至少二個月之海勤資歷,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輪機當值適任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