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 二、甲板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甲板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 三、機匠長、副機匠長、銅匠、電匠、電技匠、冷氣匠或泵匠,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格之海員選任之。 四、輪機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輪機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
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 二、甲板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甲板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 三、機匠長、副機匠長、銅匠、電匠、電技匠、冷氣匠或泵匠,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格之海員選任之。 四、輪機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輪機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