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水手長、副水手長,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格之海員中選任之。 二、甲板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幹練水手或舵工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甲板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 三、機匠長、副機匠長、銅匠、電匠、電技匠、冷氣匠或泵匠,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格之海員選任之。 四、輪機助理員,由雇用人於船上具備機匠資歷一年以上,並領有輪機助理員適任證書之海員中選任之。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法規的詳細釋義和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