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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8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務部門之餐勤長、大廚、二廚、廚工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參加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之餐勤人員基本知能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明文件,始得上船服務。
  2. 前項訓練由航政機關准國內船員訓練機構辦理,其訓練計畫、課程由船員訓練機構依海事勞工公約要求擬訂,並報航政機關核可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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