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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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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通用員,並具備六個月之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記錄,同時持有主管機關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及輪機當值適任證書,始得晉升為通用員。 二、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調任之副通用員晉升為通用員,除應具有一年本階海勤資歷及船上訓練紀錄外,並應同時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助理級航行當值及輪機當值適任證書。 三、通用長、副通用長由雇用人於具備通用員資格之乙級船員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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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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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82 條規定:「通用部門之乙級船員晉升資格規定如下: 一、幹練水手、舵工或機匠申請調任通用部門職務者,應先擔任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