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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船舶之船員,其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由所任職機關開具服務經歷證明,送交航政機關審,並按其服務年資乘以三分之二計算海勤資歷認可之。
  2. 前項服務經歷證明書之簽證應載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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