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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8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用人應為受其僱用船員服務之船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
  2. 前項制度或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風險評估與船員培訓或指導。 二、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及不安全狀況之檢查、報告、糾正。 三、指導船員履行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具體責任。 四、成立船舶安全委員會。但船員人數未滿五人者,得免之。 五、其他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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