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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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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用人應為受其僱用船員服務之船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
  2. 2.前項制度或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風險評估與船員培訓或指導。 二、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及不安全狀況之檢查、報告、糾正。 三、指導船員履行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具體責任。 四、成立船舶安全委員會。但船員人數未滿五人者,得免之。 五、其他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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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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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83-2 條規定:「雇用人應為受其僱用船員服務之船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前項制度或計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8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