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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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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8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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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應為受其僱用船員服務之船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保護及防止事故管理制度或計畫。
前項制度或計畫應明定下列事項: 一、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風險評估與船員培訓或指導。 二、採取合理預防措施及不安全狀況之檢查、報告、糾正。 三、指導船員履行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之具體責任。 四、成立船舶安全委員會。但船員人數未滿五人者,得免之。 五、其他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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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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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資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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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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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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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船長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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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艙面部門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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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輪機部門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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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電信部門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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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事務部門 (或旅客部門)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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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僱用及管理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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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獎懲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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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獎勵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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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處分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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