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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第 8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從事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船舶檢查之人員,應具備上開公約檢查知識及技能,並取得符合公約檢查員資格之證書。
  2. 前項檢查事項如下: 一、最低年齡。 二、體檢證書。 三、船員適任資格。 四、船員僱傭契約或就業協議。 五、船員招募及就業服務機構。 六、船員工作或休息時間。 七、船員配置水準。 八、船上起居艙室。 九、船上娛樂設施。 十、食品及膳食服務。 十一、健康、安全及防止事故。 十二、船上醫療。 十三、船上投訴程序。 十四、待遇支付。
  3. 第一項之檢查員訓練及發證作業,航政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4.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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