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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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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船舶維護與保養有特殊功績者。 二、船舶遇險,搶救有功者。 三、維護國家權益,不為脅迫屈服經查屬實者。 四、支援各種愛國運動或發起愛國捐獻有具體事實者。 五、提供航海新知與技術,對發展航運有重大貢獻者。 六、推展國民外交成效卓著有具體事實者。 七、具其他特殊功績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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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脅迫名詞
  • 經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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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86 條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船舶維護與保養有特殊功績者。 二、船舶遇險,搶救有功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