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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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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警告: 一、依法令應向航政機關報告而不報告或無故逾限報告。 二、經航政機關或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請求協助調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 三、生活言行不遵守規定。 四、不依規定檢查體格。 五、無故遺失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認可證書或其他有關證件。 六、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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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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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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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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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89 條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警告: 一、依法令應向航政機關報告而不報告或無故逾限報告。 二、經航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