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服務規則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記點: 一、不服從上級之命令及指揮,其情節較輕。 二、未經准假擅離職守或經准假而回船逾限。 三、疏忽職務,其情節較輕。 四、不遵守雇用人在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其情節較輕。 五、不遵守僱傭契約所規定事項,其情節較輕。 六、因過失而致船舶發生故障、延誤船期或船舶、旅客、貨物遭受損害。 七、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災害損失。 八、對於船舶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善,或因疏忽職務而致損害。 九、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其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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