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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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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二年以上至五年: 一、為他人或使他人冒名頂替執行職務。 二、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極嚴重災害損失。 三、對船舶機器、設備或屬具管理不當或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而致海難,其情節極嚴重。 四、對船長或其他海員依法令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而致嚴重後果。 五、損害國家聲譽及利益,其情節嚴重。 六、在船滋事傷人致死,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 七、不遵守僱傭契約規定,製造事端使船舶遭致留難。 八、故意破壞船舶、設備或屬具,其情節重大。 九、船長或各部門主管對所屬海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之行為知情不報。 十、第二次在國外擅自離船。 十一、依法令或職責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而致極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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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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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令名詞
  • 脅迫名詞
  • 僱傭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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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員服務規則第 92 條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航政機關調查屬實,處以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二年以上至五年: 一、為他人或使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員服務規則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