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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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不得令其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遇有中華民國政府徵召時,應即負責遣送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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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法規上可見,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10 條,主要是針對外國雇用人在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時的行為進行規範,禁止他們令船員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同時,也規定在中華民國政府徵召時,外國雇用人應負責遣送船員回國。 這條法規的依據在於《船員法》第12條第1項,該法規要求雇主在僱用船員時,應簽訂書面契約,並在國內或國外相關機構認證或驗證才能生效。根據這項法規,外國雇用人在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時需遵守相關法令,並在政府徵召時負責遣送船員回國。 範例:根據法規,如果外國雇用人在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時,讓他們從事違反中華民國法令及國家利益之行為,這就違反了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另外,如果遇到中華民國政府徵召時,外國雇用人未能負責遣送船員回國,這也違反了上述的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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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