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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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報告航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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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8條,外僱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報告航政機關。這條法規要求外國雇用人在船員或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必須立即報告航政機關。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過去發生的外籍船員挾持、殺害我國籍船長的案件中,外國雇用人已經應該立即報告航政機關。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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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