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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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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常事變時,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報告航政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8條,外僱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報告航政機關。這條法規要求外國雇用人在船員或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必須立即報告航政機關。一個與這個法條相關的範例是,在過去發生的外籍船員挾持、殺害我國籍船長的案件中,外國雇用人已經應該立即報告航政機關。

  • 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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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外僱船員或其服務之船舶發生意外事故或非常事變時,外國雇用人或其代理人應即報告航政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許可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