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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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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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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2-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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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經營離岸風力發電場客貨運送,應於執行運務前,檢附運送計畫、受委託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其不及報請備查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執行運務起三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前項運送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行離岸風場水域。 二、計畫期間。 三、載運客貨計畫。 四、使用船舶名冊。 五、主要進出作業之港口。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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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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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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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籌設許可及登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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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船舶購建及出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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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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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運價表申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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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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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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