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經營離岸風力發電場客貨運送,應於執行運務前,檢附運送計畫、受委託契約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其不及報請備查而有正當理由者,應於執行運務起三日內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 前項運送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行離岸風場水域。 二、計畫期間。 三、載運客貨計畫。 四、使用船舶名冊。 五、主要進出作業之港口。 六、其他經航政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