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1款規定,經營固定航線的船舶運送業者在營運前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例如,在105年5月16日,交通部港務局曾向船舶運送業者發函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前將國內固定航線證書繳回,並提及航線登記內容有變更時要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至於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2條第2款,則規定登記內容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然而,目前並未找到特定的案例或參考資料與此條規定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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