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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2 條

  1. 經營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應於營運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營運計畫、船舶國籍證書及船期表等向航政機關辦理航線登記。
  2. 前項登記內容有新增、變更、終止、遺漏或錯誤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八)並檢附變更對照表(如附件九),向航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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