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根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這表示在船舶運送業進行買賣船舶的過程中,買方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以供航政機關審查。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船舶運送業的交易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標準。例如,根據修正後的航業法,船舶運送業者申請經營固定航線已改為登記制,這可能意味著船舶買賣的程序和要求也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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