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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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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11條規定,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這表示在船舶運送業進行買賣船舶的過程中,買方需要提交相應的文件以供航政機關審查。該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船舶運送業的交易符合相關的法規和標準。例如,根據修正後的航業法,船舶運送業者申請經營固定航線已改為登記制,這可能意味著船舶買賣的程序和要求也有所調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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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規定:「船舶運送業間買賣船舶應由買方檢附營運計畫、買賣合約副本及原船有關證書,報請航政機關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