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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簽發客票,應記載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船名、發航港、目的港、等級、艙位號數、票價、票號、預定發航時間及發售日期。
  2. 記名客票,應載明乘客姓名及發票人姓名、職責;不記名客票,應載明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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