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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運送業與其他船舶運送業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書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船舶國籍證書,報請航政機關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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