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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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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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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7-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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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得將行李隨身
攜帶
或託交船舶運送業者隨船運送。但違禁品不得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
乘客隨身攜帶及託交運送之行李,其件數、重量、體積限制、免費運送基準及超額行李收費費率或其他必要事項,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乘客託交運送行李應憑客票,行李應與乘客同船運送。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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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船舶運送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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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籌設許可及登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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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船舶購建及出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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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營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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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運價表申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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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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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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