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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乘客得將行李隨身攜帶或託交船舶運送業者隨船運送。但違禁品不得隨身攜帶或託交運送。
  2. 乘客隨身攜帶及託交運送之行李,其件數、重量、體積限制、免費運送基準及超額行李收費費率或其他必要事項,由船舶運送業者擬訂送請航政機關備查。
  3. 乘客託交運送行李應憑客票,行李應與乘客同船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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