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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運送業經營固定航線船舶之客、貨運價表,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2. 前項運價表應包括各種附加費、計費方式、運輸條件及運輸章則。參加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其運價表得由該運費同盟或聯營組織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機構集體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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