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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20 條

  1. 外國籍船舶運送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之業務計畫書及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三、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及船舶國籍證書。 四、本公司名稱、種類、國籍、所營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所在地及公司章程。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 六、在本國設立經營船舶運送業證明文件副本及開始營業之日期。 七、董事及公司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八、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九、最近三年營運業績及在中華民國之營運狀況。
  2.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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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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