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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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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籍船舶運送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之業務計畫書及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三、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及船舶國籍證書。 四、本公司名稱、種類、國籍、所營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所在地及公司章程。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金額。 六、在本國設立經營船舶運送業證明文件副本及開始營業之日期。 七、董事及公司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八、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及其授權文件。 九、最近三年營運業績及在中華民國之營運狀況。
  2. 2.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並須附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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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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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住所名詞
  • 名詞
  • 訴訟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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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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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外國籍船舶運送業申請設立分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