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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22 條

  1. 外國籍船舶運送經許可籌設分公司後,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登記事項表。 三、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2. 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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