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4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包括運價表的變更。如果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了分公司,則由分公司申報;若未設立分公司,則由船舶在中華民國的船務代理業代為申報。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美國籍的船舶運送業公司在台灣設立了分公司,該分公司負責申報運價表。如果沒有設立分公司,則需要委託在台灣的船務代理業進行申報。這符合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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