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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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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
  2. 2.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4條,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在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包括運價表的變更。如果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了分公司,則由分公司申報;若未設立分公司,則由船舶在中華民國的船務代理業代為申報。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美國籍的船舶運送業公司在台灣設立了分公司,該分公司負責申報運價表。如果沒有設立分公司,則需要委託在台灣的船務代理業進行申報。這符合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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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