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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籍船舶運送業船舶承運中華民國進出口貨物,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申報運價表,其變更時亦同。
  2. 前項運價表,如該船舶運送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者,由分公司申報。未設立分公司者,委由其在中華民國之船務代理業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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