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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 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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