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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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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十。 二、購買現船者,為足以支付購買現成船總價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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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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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建造新船者,為足以支付建造新船總造價百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