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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5 條

  1. 船舶運送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公司登記,置妥中華民國國籍之自有船舶,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核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名冊(如附件二)。 五、船舶一覽表(如附件四)。 六、公司旗幟、標誌圖。
  2. 未依前項規定於許可籌設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者,其籌設之許可應予廢止。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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