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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設立之船舶運送業所屬船舶已辦妥接船手續,領有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並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2. 前項臨時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與所領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相同,於換領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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