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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1. 船舶運送變更組織、名稱,應先報請航政機關主管機關許可,並於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許可證換發申請書(如附件三)、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2. 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其他登載事項有變更者,亦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3. 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毀損或遺失時,船舶運送業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申請航政機關核轉主管機關補發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4. 船舶運送業變更地址、資本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如附件五)及變更對照表(如附件六),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5. 分公司設立及其地址、經理人變更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6. 船舶運送業公司旗幟、標誌圖變更,應報請航政機關轉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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