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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保證金,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2.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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