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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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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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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
承攬
運送業設立
分公司
,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保證金,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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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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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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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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