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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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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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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海運
承攬
運送業兼營航空貨運承攬業得申請請領合一許可證。
前項應提出
第三條、第六條第一項
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
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外國籍海運承攬運送業申請設立
分公司
及航空貨運承攬業合一許可證,應提出
第四條、第六條第二項
及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規定之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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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籌設許可及登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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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1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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