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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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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參考資料: 根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9條,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在結束經營部分或全部營業項目時的相關程序。例如,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在結束部分營業項目時,需要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的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和公告編號。

  • 承攬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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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