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根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9條的規定,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結束經營部分營業項目時,應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結束經營全部營業項目時,應將合一許可證向航政機關繳銷,由該機關廢止其許可,註銷其許可證,並通知民用航空局。 參考資料: 根據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第9條,經營海運承攬運送業及航空貨運承攬業領有合一許可證者在結束經營部分或全部營業項目時的相關程序。例如,航空貨運承攬業者在結束部分營業項目時,需要向航政機關申請廢止部分許可,換發許可證的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和公告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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