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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
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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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貨運
承攬
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
分公司
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
核
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公司登記國
主管機關
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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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許可及登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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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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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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