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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用航空局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影本。 三、公司登記國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營業計畫:包括資本運用、貨量預估、營運收支預估、人事組織概況及其他有關事項。
  2. 前項各類文件應經中華民國相關駐外使館或代表機構驗證,如為外文者,並應檢附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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