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101

快速跳轉
  1. 1.駛上駛下貨艙空間,除其探火及滅火裝置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消防設備有關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通風系統 (一)封閉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應具有與其他通風系統完全隔離之有效通風系統,其能量以空艙為準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當艙內載有車輛時,該通風系統應經常連續運轉。屬不可行時,應每日依天氣許可作定時之操作,並在卸載前作合理時間之操作,在操作之後應以船上所備之輕便可燃氣體探測儀證明該艙內廢氣業已清除。供駛上駛下貨艙空間之通風導管能被有效封閉者,應每一貨艙空間予以隔離。當車輛裝卸之時,其換氣次數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增加。 (二)該通風系統能自該空間以外之位置控制,其佈置應能防止空氣層及空氣袋之形成。 (三)在駕駛臺上應有指示設施,以顯示所需通風量之損失或減少。 (四)考量天氣及海象後,應具有裝置,能在火警發生時迅即停止並有效關閉該通風系統。 (五)通風管包括堰板應以鋼製,其佈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 二、易燃揮發氣體引燃之防範 在封閉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內載運油箱內儲有自用油料之機動車輛者,為防止易燃揮發氣體之引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力裝備與線路應採適於在爆炸性汽油與空氣混合之處使用者。但符合第二目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當車輛在船上時,通風系統之設計與操作能對該貨艙空間提供連續通風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之情況下,在距甲板或平臺高度為四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電力裝備,為封閉及保護以防止火花外洩之型式者,得予准許。但各平臺具有足夠大小之開口能允許油氣向下滲透者,本目規定得不適用。 (三)其他裝備可能構成可燃揮發氣體引燃之火源者,不應准許。 (四)電力裝備與線路,裝置於通風之排風導管內時,應採核定型式適於在爆炸性汽油與空氣混合之處使用者,任何排風導管之出口,並應考慮及其他可能引燃之火源,裝置於安全位置。 (五)排水不應導入機艙或存有引燃火源之其他空間。
  2. 2.除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外,計畫載運油箱內儲有自用油料機動車輛之貨艙空間,準用前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1 條的條文進行逐項釋義如下: 一、通風系統 (一)該條第一目規定了封閉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的通風系統應具有有效的通風設備,並且能隔離其他通風系統,保持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與此相關的資料是在該通風系統無法連續運轉時,應做定時操作,並在操作後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儀證明艙內廢氣已清除。與此相關的範例是船舶載有車輛時,在車輛裝卸時的換氣次數可能會被要求增加。 (二)該條第二目規定了在封閉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載運油箱內儲有自用油料機動車輛時,應符合特定的規範。與此相關的資料是在距甲板或平臺高度為四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電力裝備,為封閉及保護以防止火花外洩之型式者,得予准許。但各平臺具有足夠大小之開口能允許油氣向下滲透者,本目規定得不適用。 2. 除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外,計畫載運油箱內儲有自用油料機動車輛之貨艙空間,準用前項規定。於上述的內容中,並無與此相關的資料。 以上釋義是根據最新的船舶防火構造規則及相關法規進行解釋的。

  • 船舶設備規則法規
  • 業已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1 條規定:「駛上駛下貨艙空間,除其探火及滅火裝置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三編消防設備有關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