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01 條的條文進行逐項釋義如下: 一、通風系統 (一)該條第一目規定了封閉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的通風系統應具有有效的通風設備,並且能隔離其他通風系統,保持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與此相關的資料是在該通風系統無法連續運轉時,應做定時操作,並在操作後使用可燃氣體探測儀證明艙內廢氣已清除。與此相關的範例是船舶載有車輛時,在車輛裝卸時的換氣次數可能會被要求增加。 (二)該條第二目規定了在封閉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載運油箱內儲有自用油料機動車輛時,應符合特定的規範。與此相關的資料是在距甲板或平臺高度為四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電力裝備,為封閉及保護以防止火花外洩之型式者,得予准許。但各平臺具有足夠大小之開口能允許油氣向下滲透者,本目規定得不適用。 2. 除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外,計畫載運油箱內儲有自用油料機動車輛之貨艙空間,準用前項規定。於上述的內容中,並無與此相關的資料。 以上釋義是根據最新的船舶防火構造規則及相關法規進行解釋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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