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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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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艙空間應位於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與堰艙之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任何機艙空間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之間應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艙分隔之。該泵室之下部得凹入A類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載重噸未滿二萬五千噸之船舶得不超過船舶型深二分之一外,一般船舶不應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
  2. 2.裝有壓載用泵及其附屬裝傳之泵室,其位置與液貨艙與污油水艙鄰接者,及裝有燃油輸送泵之泵室準用前項液貨泵室規定。
  3. 3.裝於液貨泵室並由穿過泵艙壁之軸所驅動之液貨泵、壓載水泵及收艙泵,應備有溫度感測計,其溫度大於攝氏二百二十度時,應有警報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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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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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11 條規定:「機艙空間應位於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與堰艙之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任何機艙空間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