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機艙空間應位於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與堰艙之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任何機艙空間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之間應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艙分隔之。該泵室之下部得凹入A類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載重噸未滿二萬五千噸之船舶得不超過船舶型深二分之一外,一般船舶不應超過船舶型深三分之一。
- 裝有壓載用泵及其附屬裝傳之泵室,其位置與液貨艙與污油水艙鄰接者,及裝有燃油輸送泵之泵室準用前項液貨泵室規定。
- 裝於液貨泵室並由穿過泵艙壁之軸所驅動之液貨泵、壓載水泵及收艙泵,應備有溫度感測計,其溫度大於攝氏二百二十度時,應有警報警示。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主垂直區內之艙壁 §13 第 五 節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及昇降機之 §23 第 八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31
第 二 節 防火區及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艙壁 §51 第 四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梯道 §57 第 八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65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與服務空間內之艙 §79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85 第 三 節 逃生方法、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 §88 第 四 節 通風系統及阻火隔艙上之門 §94 第 五 節 可燃材料使用之限制及構造之細目 §98 第 六 節 駛上駕下貨艙空間之保護 §101 第 七 節 機艙空間之特殊裝置及易燃油料等之 §102
第 一 節 船體構造、起居艙空間與服務空間之 §103 第 二 節 艙壁與甲板之抗火完整性 §104
第 七 章 第陸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17 第 七 章之一 第柒等級船舶防火構造 §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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