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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應以 A-60 級隔艙分為若干主垂直區,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垂直區之隔艙應儘量避免階式及凹入之結構。無法避免時,該階式及凹入部分之結構,亦應以 A-60 級隔艙構成。 二、主垂直區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十六條規定。 三、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主垂直區界限隔艙,應儘可能與緊鄰該艙壁甲板下之水密艙區劃分艙壁成一直線。 四、主垂直區隔艙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延伸至船殼板或其他界限。 五、汽車及火車渡船等具有特殊用途之船舶,其主垂直區之設計,設置艙壁無法達成該船之預定目的時,得經航政機關准以其他同等方法以控制及局限火災。 六、具有特種空間之船舶,其主垂直區應適用第四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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