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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B 級隔艙之開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之門、門框及其固定裝置,應儘可能與該隔艙具有同等抗火之關閉方法。但該門之下部,得裝設通風口;該通風口係在門上或門以下時,其任一開口或所有開口之總淨面積不得超過零點零五平方公尺;該開口係在門上時,並應裝有以不燃材料構成之格子。門並應為不燃者。 二、船舶外界限 B 級完整性之規定,不適用於玻璃隔艙、窗及舷窗。B 級完整性之規定亦不適用於上層建築及甲板室外部各門。 三、B 級隔艙之房艙門應為自閉式,不得使用止回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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