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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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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及舷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位於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以內艙壁上之窗及舷窗,除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者外,其構造應能保持其所位艙壁型式之各項完整性要求。 二、所有將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與船外大氣隔離之艙壁上,其窗及舷窗應有鋼材或其他同等材料構成之窗框。玻璃應以角鐵或金屬框鑲嵌之。 三、面向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區之窗,應特別注意其抗火完整性。在該登載區下方之窗,為免向火災之損壞而妨礙救生艇或救生筏之下水或登載,其抗火完整性亦應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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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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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條第六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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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0 條規定:「窗及舷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位於起居艙、服務空間與控制站以內艙壁上之窗及舷窗,除適用第二十七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