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與不能通行處所之煙源。
根據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33條,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需符合以下條件:除非經過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該處所無起火之虞,或者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必須能夠讓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或不能通行處所的煙源。 範例:根據偵查卷使開明輪失火案的審查結果,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33條的條文被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用來判定船舶天花板及艙壁的構造是否符合防火要求,以保障巡邏員能夠探知隱蔽處所的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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