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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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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與不能通行處所之煙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33條,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需符合以下條件:除非經過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定該處所無起火之虞,或者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必須能夠讓火警巡邏員探知隱蔽或不能通行處所的煙源。 範例:根據偵查卷使開明輪失火案的審查結果,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33條的條文被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用來判定船舶天花板及艙壁的構造是否符合防火要求,以保障巡邏員能夠探知隱蔽處所的煙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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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3 條規定:「天花板及艙壁之構造,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無起火之虞之處所外,在不危及其防火效能下,應能使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