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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經防火絕熱之金屬管貫穿 A 級或 B 級隔艙,對 A-0 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超過攝氏九百五十度;對B-0級隔艙之材料熔點溫度應超過攝氏八百五十度。
  2. 甲板或隔艙壁之接縫處及末端應依防火絕熱值訂定其熱傳導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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