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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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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特種空間,除適用前條第五款第一目規定外,在載運車輛及在爆炸性揮發氣體預期可能積聚之甲板或平臺上,可能構成易燃揮發氣體引燃來源之裝備,尤其是電力裝備與線路,其裝置至少應在該甲板以上四百五十毫米,並應為封閉及保護型式之裝備,能防止火花外洩者。但各平臺具有足夠大小之開口能允許油氣向下滲透者得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問題的法規來看,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41 條明確規定了非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特種空間,在載運車輛及在爆炸性揮發氣體預期可能積聚之甲板或平臺上的裝備應該符合的規範。具體來說,裝置至少應在該甲板以上四百五十毫米,並且應為封閉及保護型式之裝備,能防止火花外洩。也有特定情況下不適用的例外情況。 參考資料:船舶防火構造規則。根據最新的船舶防火構造規則,船舶上載運車輛及可能積聚爆炸性揮發氣體的甲板或平臺上的裝備的安全距離和防火構造要求,以及裝備的封閉及保護型式等有關規定都有明確的具體要求和例外情況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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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41 條規定:「非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特種空間,除適用前條第五款第一目規定外,在載運車輛及在爆炸性揮發氣體預期可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