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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於有壓力之動力輸送系統、控制與操作系統及加熱系統之其他易燃油料,其儲存、分配及使用之佈置,應能確保船舶及在船上人員之安全。當其位於具有點火裝置之處,其佈置至少應能符合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規定,其強度及結構並應符合第四十五條第七款及第八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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