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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 52 條

為使船舶噴水與不噴水區域之間設有適當界限,而以水平 A 級隔艙將主垂直區分隔為若干水平區時,該隔艙應前後伸延於兩相鄰主垂直區艙壁之間,左右延至船殼板或船舶之界限,其絕熱值及完整性應符合附表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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